抚顺特钢虚假陈述索赔第一案亲历及走向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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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连载一里(详见2019年10月6日股市论坛发表的 《2019年

  上市公司抚顺特钢虚假陈述索赔第一案亲历及走向分析 连

  载一》)我分别就下列问题:

  1、什么时间买的才能告?

  2、到哪里告?

  3、我能告谁?告什么?

  4、我能得到的赔偿大概有多少?

  4、需要的费用大概多少?

  5、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作出了解答,在连载二中,我就网友提出的问题和案件进展

  情况和走向分析等,一一说明。

  1、回答网友问题:在连载一“什么时间买的才能告?”中

  的2019年4月17日 是什么时间节点?

  2、2020年6月3日开庭审理的是首批案件吗?

  3、现在该案进展到什么程度?

  4、近期出台的有利于股民维权的举措

  5、就索赔事宜,目前股民的三种态度

  6、该案件的后期走向分析

  一、2019年4月17日是什么时间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

  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

  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

  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

  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

  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

  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根据我在连载一中的所列评判依

  据,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应合并为2019年1月31日,按"基准日

  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

  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的规定,将抚顺特钢于2018年9

  月21日复牌交易后,每日日成交量累计至2019年4月17日时

  ,其累计成交量达到流通部分100%。

  所以,2019年4月17日应为基准日。当然,如果原、被告在

  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日期确定上存在争议,最后要以法庭确认

  为准,如最终确定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不是2019年1月31日,

  基准日最终也要由法庭判定,如在基准日以后买入股票且发

  生损失向法院要求索赔的,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故

  我提出

  "什么时间买的才能告?

  第一种:自2011年--2018年1月31日前买入股票至今继

  续持有的。

  第二种:在上述期间买入,在2018年9月21日--2019年4

  月17日期间内卖出股票发生亏损的。”是以此为依据的

  ,有需要帮助的朋友可以给我发邮件,YG23110@163.COM。

  二、2020年6月3日开庭审理的是首批案件吗?

  对于网上被各大媒体转发的“抚顺特钢索赔首批案件将于

  2020年6月3日开庭审理”的消息,我感到震惊和遗憾,因为

  首次报道该消息的媒体和记者违反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违

  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未经证实就随意编发

  ,误导了网友,歪曲了事实。

  “首批”的首指的是第一的意思,而第一个被辽宁省沈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开庭审理的抚顺特钢索赔案件,并非

  2020年6月3日开庭审理的(事实上,上述报道的案件开庭时

  间是6月4日),而是于2019年9月20日开庭的(2019)辽01

  民初701号案,本人就是亲历者。。

  三、现在该案进展到什么程度?

  该案已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了民事判决,当事人不服一审

  判决,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截止2020年4月,在我之后,

  已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受理的有20余起,其

  中,有以个人名义起诉的,也有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发起征集

  的集体诉讼,具体涉及股民人数不详,估计已过百人,合计

  索赔金额已超千万,如加上正在准备和已经递交诉状未被正

  式受理的不下千人,合计金额更大。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计划将20多位原告合并开庭,

  受疫情影响,为避免人员聚集,变更为选择几位有代表性、

  索赔金额较大的原告于2020年6月4日以视频方式开庭审理,

  庭审持续时间接近三小时,抗辩激烈,但最终法院并未当庭

  判决,原、被告均表示愿意通过法院庭内调解。

  直至今日(2020年8月21日),抚顺特钢虚假陈述索赔案几十

  起案件,无一件结案,大家都在等结果,抚顺特钢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造成大量股东的巨额经济

  损失,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社会主义证券市场秩序,造成

  了及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虚假陈述之所

  以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不外有三:

  一、违法成本太低,处罚轻微、无震慑力。

  二、监管不力、诉讼门槛高、专业性强、投资者维权成本较

  高、起诉意愿不强。

  三、退市制度执行不严不细,重行政处罚,轻刑事、民事责

  任;所以屡禁屡犯。

  可以说,对该案的审理结果万众瞩目、影响深远,何时开庭

  ?何时判决?万众翘首以盼。

  四、近期出台的有利于股民维权的举措。

  造假时间如此之长(8年)、

  造假金额如此之大(虚增利润近20亿元、虚增资产 40亿元

  造成损失如此之巨(扰乱正常证券市场秩序、造成投资者个

  人巨大经济损失)、

  参与人员如此之多(前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多达45

  人)、

  社会影响如此恶劣广泛(抚顺特钢直至2017年9月沙钢入主

  前本为国有控股公司)、

  如此大案,,居然没有被退市、没有人领刑责,堪称罕见。

  由于近期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数量激增,社会及股民反响

  强烈,为遏止激增惯性,回应社会呼声,保护投资者,中国

  证监会也实施了一些积极举措;

  2019年11月,证监会与公安部联合组织了打击证券期货违法

  犯罪执法培训班。这是证监会在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背景

  下,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协作,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共同促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安排。

  2020年4月16日,新华时评发表文章《决不能让投资者为企

  业造假买单》指出:近期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两次会

  议批评财务造假等市场乱象,释放出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的

  信号。

  2020年5月9日,证监会将抚顺特钢财务造假案列为《2019年

  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一。

  2020年7月31日证监会作出《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

  规定如下:

  一、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按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

  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

  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

  二、本通知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

  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

  司。

  三、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坚持必

  要、透明、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对于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证券民事案件,投

  资者保护机构依法及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等等。

  五、就索赔事宜,目前股民的三种态度。

  截止2018年9月抚顺特钢股东人数11.8万人,人均持股10957

  股,我只是其中沧海一粟,损失数千元,但我坚决要维权,

  总不能被人踹了一脚,自己连个扁屁也不放吧?

  对于索赔,股民大致有以下三种态度:

  一、积极维权,挽回损失。

  二、嫌维权成本高、怕麻烦、听之任之,逆来顺受。

  三、矛盾纠结,等待观望。

  其实维权很简单,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我们是合

  法的做股票,有人却利用股市违法造假、攫取不义之财、还

  令我们血汗钱凭空蒸发,白白损失,甚至因此家庭失和、夫

  妻反目,凭什么我们守法的天天因亏钱上火、睡不着觉,倒

  是让那些违法的天天灯红酒绿、逍遥自在?

  2016年公司高管薪酬合计433.25万元,

  2017年公司高管薪酬合计630.38万元,

  上涨幅度45%。

  请注意,17年年报是亏损的,17年年度报告为18人合计,平

  均每人年薪35万元,高管、董事、监事拿着高于常人十数倍

  的高薪,理应谨慎、勤勉地为公司、股东谋福祉,可他们拿

  了钱做了什么呢?

  他们亏公司的钱,还让投资者受损、还造了8年的假。

  截止2018年10月,公司总市值从2015年6月的226.07亿迅速

  缩水到了可怜的31.59亿元,除去停牌的8个月,短短32个月

  ,市值缩水了86%,蒸发了194.48亿,平均每月亏6亿,6个

  亿是个什么概念呢?举例说明:用手点钱一分钟能数一万,

  一个工作日8小时不吃不喝不厕所能数480万,一个月22个工

  作日,吐沫星子用干、手磨出骨头也就能数1亿560万,他们

  一个月居然能亏出6个亿?你们是加班了吧?

  积极维权是惩制违法。

  逆来顺受是纵容违法。

  等待观望是容留违法。

  六、该案件的后期走向分析

  走向分析是为持有以上三种态度的股民朋友服务的,法庭的

  第一个判决是最艰难的,法庭要通过激烈的抗辩了解案情、

  去伪存真,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认定事实,然后根据具体情

  节、主观恶意程度、社会影响、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件作出判

  决。

  走向一、法院近期内作出被告赔偿股民大部分损失的判决。

  这是最好的结果,为什么是大部分而不是全部请参照连载一

  。法庭辩论只能有助于法庭了解案情,最终的裁量权在法庭

  ,如果法庭对20余起诉讼中任意一起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

  是公开且具有法律效力和示范意义的,而且必然是在认定被

  告确有违法事实且该违法事实和原告损失有因果关系的基础

  上作出的,未起诉的股民可以该判决为依据,向法院提出诉

  讼,这样庭审中可以省去很多麻烦,对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

  ,无需再做抗辩,也就是只要你依着葫芦画瓢,根据自己的

  情况计算好索赔金额,递上个起诉状,百分百会拿回你的损

  失,只是不那么圆满罢了。

  走向二、庭内和解。

  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一个彼此都能接受

  的和解协议,被告愿意赔偿大部分损失或满足了原告的主要

  诉求,原告也会做一些让步,和解协议里面必然会有损失金

  额的认定和合理的计算方法、赔偿方式、支付时间等细节,

  这恐怕是双方都不愿公布甚至有保密协议的部分,和解的好

  处是能尽早结束诉讼状态,尽快恢复到双方正常生活工作,

  节省双方的精力、金钱和时间,但该协议是否能公开,完全

  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与第三人无任何借鉴作用,

  但你签了协议也有法律效力,一样可以挽回损失,如果谈的

  好,也并不见得就比判决拿的少。

  走向三、法院作出不利于原告或仅赔偿小部分损失的判决;

  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我国是二审终审制,普通案件从作出一审判决到二审上诉开

  庭大概需要数月时间,该类案件专业性强,还有疫情影响,

  所需时间肯定会更长,股民朋友想拿到赔偿可能会经过半年

  甚至一年的等待,最不济的的结果,就是损失拿回的晚点。

  上述分析希望能给想维权和犹豫的朋友提供一些帮助,如果

  实在是没时间、嫌道远、或有其他困难的朋友可联系我,

  邮箱:YG23110@163.COM。

  QQ :172387896

  顺便说一下,我已拿回了全部损失,请注意,我说的不是大

  部分、也不是少部分,是全部,反正,我是拿回了,你们呢

标签: 抚顺特钢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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